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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就通用 AI 模型外部评测方的要求征求专家意见
dek: 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办公室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征集专家参加一场研讨会，讨论外部评测方应满足的独立性和资质要求，这些评测方负责评测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 AI 模型。根据欧盟自愿性的《通用 AI 行为守则》，评测方由受评模型的提供者自行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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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12 日，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办公室（AI Office）发布征集通知，邀请专家参加一场在线研讨会，会议暂定于 7 月 15 日举行。研讨会讨论的是外部评测方应满足的独立性和资质要求，这些评测方负责评测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通用 AI（GPAI）模型。外部机构依据《通用 AI 行为守则》（GPAI Code of Practice）评测模型、评估系统性风险时，将适用这些要求。人工智能办公室表示，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人工智能法》（AI Act）框架下的外部评测可信、可靠，研讨会的意见将为制定要求提供参考。[^1]

有意参加者须在 6 月 21 日前提交意向，邀请函应于 7 月 7 日前发出。研讨会不打算讨论《人工智能法》对科学小组的要求，也不讨论该法对独立专家的要求；根据第 92 条第 3 款，欧盟委员会可以任命独立专家开展评测。[^1]

欧盟委员会把这份守则描述为一种自愿性工具，提供者可以通过签署守则来表明自己遵守《人工智能法》。[^2]按照守则的“安全与安保”章节，签署方已承诺请具备足够资质的独立外部评测方评估其模型的系统性风险。如果签署方的模型按守则的标准可算作同等安全或更安全，签署方可以不请外部评测方。如果签署方及早着手物色（例如发布为期 20 个工作日的公开征集），仍未能任命合适的评测方，也可以不请。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在判断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时，必须把由此增加的不确定性考虑在内。合格的评测方须具备丰富的领域专业知识和评测经验，有适当的信息安全规程，并同意保护机密信息。守则认定评测方独立的条件是：在财务、运营和管理上都不依赖签署方，在得出结论时也不在其他方面受签署方控制。签署方在提交给人工智能办公室的模型报告中，对照资质标准说明自己选择评测方的理由。[^3]

:::analysis
按照守则，外部评测方由提供者自己选择，而接受评估的正是该提供者的模型。因此，评测方的结论之所以算得上外部核查，靠的是它的独立性。如果有统一的要求，提供者和人工智能办公室就能用同一套标准判断评测方是否合格，不必再依赖各提供者对守则一般性标准的解读。这套标准回答的是由谁来评测模型。其他人能否核查评测得出的结论，则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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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ed
我们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阅读了人工智能办公室的征集通知、守则的“安全与安保”章节和欧盟委员会介绍守则的页面。征集通知页面显示，它发布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最后更新于 7 月 10 日。我们没有找到已公布的研讨会总结或要求草案，也无法确认研讨会是否按计划于 7 月 15 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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