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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欧盟委员会发布《AI 生成内容标记与标注行为守则》最终版
dek: 这份自愿性守则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发布，说明了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框架下，生成式 AI 系统的提供者应如何标记输出，部署者应如何标注深度伪造内容。签署守则的提供者承诺使用签名元数据和数字水印，并提供公司以外的人也能使用的检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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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AI 生成内容标记与标注行为守则》（Code of Practice on marking and labelling of AI-generated content）的最终版本。[^1]这份自愿性守则列出了一系列步骤，帮助生成式 AI 系统的提供者和部署者履行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规定的透明度义务。这些义务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其中包括为深度伪造内容和就公共利益事项发布的 AI 生成文本加上清晰标注。[^1]

守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说明提供者如何标记和检测 AI 生成内容，另一部分说明部署者（即使用这些系统的一方）如何标注此类内容。[^2]守则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单一的标记技术都无法独自满足《人工智能法》的质量要求。因此，签署守则的提供者承诺至少使用两层机器可读标记：带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的元数据，以及嵌入内容本身、不可察觉的数字水印。这项承诺适用于音频、图像和视频输出，以及能够携带元数据的文本文件。在公认的基准出现之前，签署方可以通过有记录的内部测试证明其标记符合要求，并须接受市场监督机构的审查。[^2]

签署守则的提供者还承诺提供检测工具（一般免费），让接触到这些内容的人、主管机构和研究人员能够核查内容是否出自该提供者的系统。检测结果可应要求以签名格式下载，其中包含受检内容的哈希值和时间戳。[^2]

7 月 8 日，欧盟委员会认定该守则充分涵盖了《人工智能法》的相关条款。人工智能委员会（AI Board）于次日通过了关于守则充分性的评估。欧盟委员会同时指出，遵守守则并不构成合规的决定性证据。[^3]

欧盟条例 Digital Omnibus on AI 已于 7 月 24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根据该条例，2026 年 8 月 2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系统，其提供者可在 2026 年 12 月 2 日前履行标记义务。[^4]

:::analysis
检测方面的承诺让提供者以外的人也能核查标记。一份记录了受检文件哈希值的签名结果，可供记者或监管者保存和比对。但这项承诺只覆盖签署方自己的系统，因此，如果内容来自不标记输出的生成工具，检测时未发现标记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在基准出现之前，表明标记能经受编辑和转发的证据可以来自提供者自己的测试。因此，对检测工具的独立评估将影响一个标记作为证据能有多大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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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ed
我们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阅读了欧盟委员会 6 月 10 日的新闻稿、守则文本、欧盟委员会介绍其充分性意见的页面，以及 Digital Omnibus 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的文本（取自欧盟出版办公室）。我们没有审阅欧盟委员会关于第 50 条的指南或签署方名单，也没有测试任何检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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