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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欧盟委员会将 EN 18286 列为《人工智能法》协调标准
dek: 欧盟委员会一项实施决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其中列出了 EN 18286:2026。这是一项面向 AI 系统提供者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起草该标准的 CEN-CENELEC 称，它是首个支持《人工智能法》的协调标准，把该法的质量管理要求转化成了可审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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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14 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了 EN 18286:2026 标准的引用信息。该标准全称为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EU AI Act regulatory purposes*。这一引用信息载于实施决定 (EU) 2026/2274。委员会于 10 月 12 日通过该决定，决定自公布当日起生效。[^1]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应欧盟委员会 2025 年提出的一项标准化请求起草了这项标准。它对应该请求中关于 AI 系统提供者质量管理体系的条目，其中包括上市后监测流程。[^1]

CEN-CENELEC 于 10 月 15 日宣布该标准已获引用，并称 EN 18286 是首个支持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的协调标准。CEN-CENELEC 表示，该标准把第 17 条的质量管理要求转化为切实可行、可供审计的要求，适用于高风险 AI 系统的提供者。它还表示，标准获得引用后，提供者即可就该法的相应条款获得符合性推定。[^2]实施决定写明：协调标准的引用信息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符合该标准的系统自公布之日起即推定满足该标准所涵盖的要求。[^1]

第 17 条要求高风险 AI 系统的提供者建立一套以文件形式记录的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必须涵盖的方面包括测试与验证程序、数据管理、风险管理、上市后监测以及严重事件报告。[^3]第 17 条位于《人工智能法》高风险系统一章的第 3 节。根据 Digital Omnibus on AI，该章第 1 至 3 节对附件 III 所列系统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对附件 I 涵盖的系统，这几节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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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 17 条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协调标准为提供者、公告机构（负责评估符合性）和市场监督机构提供了共同的参照。符合这类标准，关乎的是提供者的流程，例如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它并不能说明任何具体的 AI 系统运行准确或安全。由于高风险义务最早从 2027 年 12 月起适用，提供者可以提前一年多，对照一个获得认可的参照来调整自己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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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ed
2026 年 10 月 20 日，我们通过欧盟出版办公室阅读了实施决定 (EU) 2026/2274、《人工智能法》和条例 (EU) 2026/1744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以及 CEN-CENELEC 10 月 15 日的公告。我们没有阅读 EN 18286 标准本身。《人工智能法》第 40 条第 1 款把符合性推定与高风险一章第 2 节的要求挂钩。我们没有评估这一规定如何适用于针对第 17 条的标准。我们不自行测试任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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